第一百二十三章 庭上与庭下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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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百二十三章 庭上与庭下(3/3)

交证据。周建国是饭店的前期投资人,也是真正的经营者。工商登记完整,投资款打入记录、场地租赁合同、设备采购合同,签字盖章的都是周建国。

有意思的是,这个周建国确实存在——他是胡丽丽一个远房亲戚的朋友,做小生意的。至于他跟苏晚之间有什么协议,那是另一码事了。法律上,人家就是法人代表,没毛病。

陈立冬的律师试图从饭店的日常管理入手,说实际经营者是胡丽丽,法人登记只是一个幌子。但证据链不支持他——胡丽丽的工资条、社保记录、劳动合同,一环扣一环。

方律师最后做了个总结陈述,干净利落: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被告存在过错在先。房改房虽登记在被告名下,但原告出资比例有据可查,应依法分割。被告从原告处获取的七万余元用于婚外支出,应予以返还。

至于饭店——与被告无关。

法官宣布休庭,择日宣判。

——

判决书下来那天,苏晚正在跑一趟业务。

她是接到方律师电话才知道结果的:离婚判决,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,房改房胡丽丽分得四成折价款,陈立冬返还不当支出四万六千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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